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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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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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一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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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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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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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一三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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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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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