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成交並辦理交割後,應即將受託買進之證券或賣出證券之價金,交付委託人,其未成交者,即將已收取之證券或價金返還委託人。但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賣出證券以現券送存交割者,於該賣出證券未經上市公司銷除前手前,得視委託人信用狀況,留置其賣出證券之價金。
  2. 證券經紀商交付前項證券或價金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請委託人於有關憑證簽章,以清手續。如係委託他人簽章者,須檢附委任書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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