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背受託契約時,得報告本公司。
  2. 委託人因證券經紀商受託在市場買賣違約所生之債權,對於違約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享有僅次於本公司之優先受償權。
  3. 委託人對其受託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須經其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同意或執有確定之執行名義或仲裁之判斷,始得向本公司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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