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於交割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 一、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股票。
    2. 二、繼承、贈與取得之股票。
    3. 三、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股票。
    4. 四、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股價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5. 五、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股票。
    6. 六、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股票。
    7. 七、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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