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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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請求轉換為股票之華僑或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具)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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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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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出具海外公司債持有人轉換為股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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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授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辦理轉換申請、國內有價證券保管、交易開戶、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結匯申請、繳納稅捐及代理行使股東權之授權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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