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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一律為集合競價,其成交價格依左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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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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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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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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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係採前一日之收盤價格,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收盤價格,惟前一日無收盤價格而有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採該漲停買進申報或跌停賣出申報價格,如係初次上市或除權除息交易開始日者,採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七條所定參考基準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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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之價格為其開盤價格,開市(即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而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繼續撮合;至收市(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而撮合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如未成交時,則以當市最後一次成交之價格為收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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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自當市第一次撮合成交至收市前一段時間之時段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一定幅度時,本公司立即延緩當次撮合一段時間,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及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定價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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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一段時間、一定幅度及一定價格,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