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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換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及九款之規定者,經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完成相關上市程序後上市買賣,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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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單一投資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有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股票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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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獲利能力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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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四、五、八、十、十三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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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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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一、二項規定轉換股份予一既存公司者,該既存公司以上市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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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第一、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應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投資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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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換投資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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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逕向市場為各該公司參與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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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概括讓與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設立投資控股公司且該投資控股公司符合本公司「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四、五、七、八及九款之規定,並百分之百持有受讓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但其營業範圍之變更無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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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或數家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換股份予已上市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應於其作為股份轉換對價之新股發行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檢具相關書件依第四項規定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等上市(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並由其所轉換成之投資控股公司股份於完成相關程序後上市。但併同轉換之股票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第二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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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有第一、二或六項之情事者,若於轉換前屬上市公司,則其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於初次上市(櫃)時已依規定提交股票集中保管之部分應於轉換後延續集保至期限屆滿為止;若於轉換前屬未上市(櫃)公司且預計所轉換股份占該投資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者,則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仍應將其所持投資控股公司之股票,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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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後設立之投資控股公司應編製完整版之公開說明書,但以單一上市公司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投資控股公司者,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得以簡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