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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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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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已自其上市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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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或外國債券,業經其發行人所屬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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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發行人、存託機構或發行代理人違反政府法令,本公司章則及公告事項有關規定,或拒不繳交上市費,或不履行上市契約規定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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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對上市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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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或發行代理人因發行期滿,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終止上市者,應函經本公司加具處理意見,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