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1. 一、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檢送董事會編造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及董事會議事錄等各二份。
    3.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議事錄、年報及股權分散表各二份。
    4.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本款但書規定於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時不適用之。
    5.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代號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於異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6.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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