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2045019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9條;增訂第82條之2條文,並自92年6月30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 20111006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
  2.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帳簿、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證券商不得規避或拒絕;證券商並同意本公司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3. 前項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4. 證券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
  5.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資金運用而取得無記名式政府公債,應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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