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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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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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之交割代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或有價證券不可歸責之事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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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