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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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視為違背交割義務。但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而於下午十二時前完成交割者,或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