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不受上開價格限制。
    2.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若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降幅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2.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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