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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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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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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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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