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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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股票以每股面額十元一千股為一交易單位,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十萬元為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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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及公司債如已經分期還本者,以還本後餘值計算其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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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十元者以一千單位為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