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
上市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證券上市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核准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
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台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