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上市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特別股,其認股權之存續期間屆滿時或經行使完竣者,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終止上市;其所附認股權消失後之公司債或特別股,如欲於集中交易市場繼續交易,發行人必須重新申請上市。但上市公司如有已掛牌交易之特別股,且其權利義務與認股權消滅後之剩餘特別股相同時,該剩餘特別股得併同掛牌,無須重新申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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