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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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設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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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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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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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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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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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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