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在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仍在本公司上市時,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
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個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之相關資料。
-
四、發行人發行之認購權證若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且其流動資產未能大於前項之差額時,應逐日將相關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