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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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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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受益人權益時,應檢送公告二份,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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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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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檢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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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