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5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所有條文

  1. 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公債),其在本公司市場買賣,或停業買賣,或終止上市,由主管機關函知本公司公告之。但上市公債屆臨還清本金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終止上市。
  2.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發行之受益憑證,受託機構依法發行之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依法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外國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依法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及發行人依法發行之認購(售)權,其上市買賣、停業買賣或終止上市,依本公司與各該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存託憑證發行人、或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所訂之各類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以下簡稱上市契約)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3. 前項上市契約內容,應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定之上市契約準則為準,上市契約生效後,倘因上市契約準則奉准修訂致其條款內容發生差異時,適用修訂後之上市契約準則條款。
  4. 金融機構依法發行之金融債券,如經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簽證者,發行機構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審計機關核定並公告者,得比照第二項規定辦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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