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5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5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0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 5月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5067號函准予 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分支機構並取得許可證照後,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備查。
-
一、分支機構設立許可證影本。
-
二、分支機構經理人名冊、登記表、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
三、分支機構各級業務人員名冊、登記表,並各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及並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情事之聲明文件。
-
-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費,送由本公司加具意見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
證券商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適用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