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
    理。
    證券商或承銷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相關規定
    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依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設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決
    議,降低證券商申報受託及自行買賣金額或限制或暫停其買賣,並函報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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