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
    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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