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七十
    七條、第八十條第一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四、依第一三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
    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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