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
    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
    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課以過
    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之交
    割代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
    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
    新臺幣一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或有價證券不可歸責之事
    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前二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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