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
一項、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條之一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三條第
二項之規定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證券商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
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