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
    所規定之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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