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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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經向本公司申報係因委託人違約所致時,本公司得
通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委託人應收交割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
請領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交割義務證券
商或違約委託人補足交割款券後,本公司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
交割款券,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本公司依違約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
,確與違約委託人有關聯之其他委託人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委託人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
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