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
    辦理交割者,視為違背交割義務。但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而於下午十二時前完成交割者,或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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