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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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
辦理交割者,視為違背交割義務。但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而於下午十二時前完成交割者,或違背第一0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