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而無法完成交割者,
    應逐日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借券,如有不足時,方得就
    不足部分向本公司申請補正:
    一、證券破損不全或污損。
    二、未經簽證機構簽證者。
    三、同一上市公司證券之權利不同者。
    四、面額不合交易單位。
    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
    六、證券或轉讓過戶申請書出讓人印鑑漏蓋或模糊不能辨識者。
    七、證券簽蓋之出讓人印鑑與轉讓過戶申請書簽蓋之印鑑不符。
    八、上市公司漏蓋過戶登記印鑑者。
    賣方證券商辦理借券及補正手續時,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收盤價格百分
    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左列方式提供擔保金:
    一、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以新臺幣十萬元內為限)。
    二、證券商以匯款方式提供擔保金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之補正手續,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填製「證券支付憑單」交與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暫代交割,並通知買方證券商於交
    付委託人之交割憑單上作必要之記載,賣方證券商應於承諾期限內補正
    交付有價證券,憑以換回證券支付憑單及退還擔保金。借券完成交割之
    證券商,如於次一營業日續借不成,致未能依規還券者,得由本公司填
    製「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付。
    申報錯帳處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未及交割者,應檢附佐證資料送經本公
    司認可後,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應行提供之擔保金未能匯入或兌現時,本公司得將同一結算期應
    付之交割代價及有價證券中,就其擔保金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前項擔保金逾當日銀行營業時間仍未匯兌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本公司另行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
    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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