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並簽蓋成交日之
次一營業日期之背書章,並負移轉其權利之義務。
證券商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時,買方證券商得拒絕收受,其因而延誤交
割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買方證券商對其受託買進之有價證券,有代理其委託人辦理過戶之義務
。但委託人明示自行辦理過戶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權利瑕疵發生於交割之前者,買方證券商應對提出交割之證券
商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