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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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時,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證券商及證券
金融事業應依交割清單所載有價證券及價金辦理交割。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對本公司款券之交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付交割代價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入本
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在金融機構無法辦理匯撥時,得經本公司認
可,以臺支或現金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二、有應付有價證券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向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完成應付有價證券劃撥手續
後,應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對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款券之交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應收交割代價者,由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後,
通知指定銀行,辦理劃撥入帳。
二、有應收有價證券者,俟其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並經本公司確
認無誤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