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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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之避險需要而買賣證券,應另設避險專戶,該專戶之買賣申報,得
不受上開價格限制。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若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
降幅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
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