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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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訂定
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
,視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
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