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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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網
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
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
交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
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