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海外股票之華僑或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
    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
    戶時,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
    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以本公司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
    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函報本公司備查。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一、保管機構出具之海外股票持有人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授權或指派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
    人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影本,及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或公司執照影本。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
    宜之委託保管契約書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得以依前二項規定開立之交易帳戶,於國內市場賣出其所
    投資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海外股票,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
    託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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