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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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申請
者外,應檢具本公司許可函及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
證券。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符
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公司申請
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左列文件:
一、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有價證券
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
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
四、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
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