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人開戶時,應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
    附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
    二、代理開戶時,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
    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
    前款之相關文件。
    三、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
    始得委託賣出。
    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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