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券經紀商接受華僑或外國人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遵照有關法令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加工出口區管理
處專案核准者,須檢附核准文件影本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
稅代理書(若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期間得免檢附上開申報納稅代
理書),連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副本,專函報經本公司函
復同意開戶後,始得受託買賣,並以其原核准投資計劃內之有價證
券種類及數量為限。
二、因贈與、繼承、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或
於喪失本國國籍前取得之有價證券,以及基於該等有價證券所生之
增資認股及配股者,應檢具本人護照影本及左列文件向證券商辦理
開戶,並僅限於賣出上開之有價證券。
(一)贈與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二)繼承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取得者、應檢附認股時之員工在職
證明及認股證明文件。
(四)喪失本國國籍前取得者,應檢附取得有價證券之來源證明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三、前已經本公司同意開戶者,一律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檢具左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
一、主管機關許可函件影本。
二、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有價證券
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影本。
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
四、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
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影本。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行者,得以分行名義依第七十五條規定
開戶,該帳戶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