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
    戶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
    託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並按本公司電腦輸入
    畫面逐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

    二、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
    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
    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
    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
    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
    四、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經紀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
    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含
    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
    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受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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