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載明開戶
    日期、委託人(如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
    職業、住址、電話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
    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
    認定以本公司章程、本營業細則、有關公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
    約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為其契約之一部。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
    受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
    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
    授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章。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
    相關手續。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
    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
    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
    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七、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
    免辦理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交割憑單、買賣報告書等
    )之簽章,惟於交割前,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
    存確認紀錄。
    八、委託人、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者,應填寫委託
    書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業務人
    員填、印製委託書,並依第五、六、七款之規定處理;書信或電報
    委託者,應將函電黏附於委託書後。委託人以IC卡、網際網路等電
    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
    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
    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股
    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
    方式等。
    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
    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即時列印委託紀錄時,得免列印
    上述項目。
    九、證券經紀商與採行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
    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
    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已成交之委託書,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未成
    交之委託書,加蓋未成交戳記,無爭議者保存一週後自行銷毀。以
    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列印之買賣委託紀錄及電腦檔案
    委託紀錄,買賣無爭議者應至少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
    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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