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有價證券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方法得不適用本章各條之規
    定,以議價、拍賣、標購或其他方法行之:
    一、債券發售及其躉批買賣。
    二、股票上市前躉批發售。
    三、情形特殊不宜依通常規定處理之有價證券買賣。
    四、附有特定數量為條件之股票買賣,事先報經本公司同意者,得申報
    予以成交。
    前項交易方法,由本公司將有關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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