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票之買賣,於上市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即停止過戶之
    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或除權交易。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股息及紅利金
    額為計算之基準。
    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遇上市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含員工紅利轉增資),除權
    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權利價值後為
    計算之基準。
    二、遇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
    ,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低
    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為
    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
    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為高
    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
    除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
    盤價格為計算之基準。
    三、遇上市公司同時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
    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依左列
    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
    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
    為低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
    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
    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權利價值後為計算
    之基準。
    (二)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較除權交易開始日之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
    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之金額
    為高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漲幅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及現金增資
    發行新股權利價格後為計算之基準,跌幅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
    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權利價值後為計算
    之基準。
    四、遇前述各款均無法適用時,除權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由本
    公司視當時情況,另訂之。
    前項權利價值由本公司計算之。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二十八條規定分配收益;而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
    ,應為除息交易。其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
    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基準。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其除息、除權之處理,應依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或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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