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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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
證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
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
憑證未滿一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
,以五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得
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