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或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市價未滿五元者為一分,五元至
    未滿十五元者為五分,十五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一角,五十元至未
    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角,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
    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
    之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
    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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