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受
    益憑證以每受益權單位為準。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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