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之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二種。開盤得以集合競
    價方式為之,其成交價格依左列原則決定:
    一、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
    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二、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前一日收盤價格之價
    位。
    連續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如左:
    一、有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於揭示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二、僅有買進揭示價格時,於買進揭示價格及其上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
    ,以最大成交量成交。僅有賣出揭示價格時,於賣出揭示價格及其
    下二個升降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三、無買進及賣出揭示價格時,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上下二個升降
    單位範圍內,以最大成交量成交。
    四、合乎前三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最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
    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之價位。
    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者,其未成交之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
    依原電腦隨機排列順序採連續競價。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
    時,得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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