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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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左列原則
決定: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
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
序。
二、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
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