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上字第004359 號函修正發布第47條、(91)臺證交字第20031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7條之 1;增訂第59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三)字第1736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買賣申報價格之揭示,依左列原則決定:
    一、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或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買進或賣出揭示
    價格延續二個升降單位內決定。
    二、同時揭示買進及賣出價格時,表示高於買進揭示價格以上申報價格
    及低於賣出揭示價格以下申報價格皆無申報數量。
    三、單獨揭示買進價格時,表示同價位賣出申報價格以下皆無申報數量
    ,單獨揭示賣出價格時,表示同價位買進申報價格以上皆無申報數
    量。
    四、無揭示買進及賣出價格時,表示成交價下二個升降單位以上之買進
    申報價格及成交價上二個升降單位以下之賣出申報價格皆無申報數
    量。
    但情況特殊時本公司得視當時買賣之價格及數量狀況決定之。
    前項所稱前一日收盤價格,係指前一日之最後一筆成交價格,若前一日
    無成交價格,採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但有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漲至或
    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採該漲停或跌停之揭示價格。所稱當市最近一
    次成交價格,在當市尚未成交前,採前一日收盤價格。遇有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時,則採各該項之參考基準
    ,所稱當時揭示價格,係指揭示時之成交價格,買進價格或賣出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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